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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义工联合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泰安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加入泰安公益志愿者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泰安公益志愿者协会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理事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每年100元,其他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每年10元,如组织机构理事会员或其他会员主动提出愿意多缴纳,可以多收,但一般不超过10,000元。如果协会会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协会会员可提出书面申请或有两名以上其他会员提议,经秘书处核实、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我们不以会费的缴纳作为成为会员的标准,会费的缴纳本着自愿缴纳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可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从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保险费、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助等开支。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会费开支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泰安公益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备案。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