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队员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是隶属于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保障健康事业的医疗卫生工作的志愿者组成。
第三条:医疗组通过参与和组织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服务活动,组织广大爱心奉献者,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农村及社区困难群众,提供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咨询、指导,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文明健康生活的建立和完善,构建文明和谐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本医疗组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扶助弱势群体为宗旨,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健康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本医疗组的服务内容
(一)为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提供医疗技术支援;为高校志愿者团队提供医疗知识的宣教,并进行经验交流,以更好完成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在社区里进行各种医疗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全民医疗保健意识:扶贫救济、抢险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灾情救助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开展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二)探访服务是指: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护理、康复、心理健康指导治疗基础重要服务。由服务对象负责人联系服务对象,组织新队员完成。负责人在服务过程教授相应的服务技能,由负责人安排人员撰写服务记录。服务记录〔需在服务后一周内完成〕的书写格式:
1、服务时间:由集合时间前半小时起,至离开服务对象家止;
2、志愿者:到场所有志愿者人名全称;
3、服务记录:1)服务对象主诉基本身体情况;2)提供服务内容;
4、下次服务内容:1)交班内容2)注意事项。
(三)服务过程具体注意事项〔违反第3条,由志愿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1、参与其它志愿者协会活动前请先向队长请示,经过队长同意后方可跨会活动。
2、所有医疗组成员不可独自服务,每次服务必须2人以上,必须有其中一人佩带“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会员证”;不能在服务过程中吸烟,粗言秽语。
3、医务、药物销售以及非医务行业志愿者,不得在服务过程提供明确的医疗用药以及各种治疗方案〔如处方、康复疗程等〕,不得为相关医院招纳病源,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任何商品或者保险。
第三章 队员
第六条: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队员个人队员招募、日常培训、队员管理等日常事务由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与医疗组队长负责。本医疗组实行入队和退队自愿原则。
第七条:加入条件:
1、年满18周岁,志愿奉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愿意承认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规章制度和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章程,遵守队员守则;
2、具有医疗、护理、防疫、卫生执法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或技能;
3、讲诚信、有责任心和爱心,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第八条:报名
1、由本人填写《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报名表》和《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报名表》。
2、本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如有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一份,有协会统一备案。
第九条:登记
报名人员递交报名表后需经协会和医疗组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正式注册登记成为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队员,由协会统一发放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队员证、队微。
第十条:申请人登记后应进一步学习志愿者章程和队员守则,牢记誓词,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宣誓。完成以上登记程序后方可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一条:队员权利
(一)以正当理由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者服务队;
(二)参加本服务队提供的培训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服务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服务队推荐队员;
(六)请求本服务队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队员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执行志愿者服务队的决定;
(二)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队的职责,完成志愿者服务队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四)宣传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服务队的社会影响;
(五)主动向志愿者服务队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严格遵守本章程,不得有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违反志愿者服务精神、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组队员若不能到场参加的服务(活动),应行告知义务:
(一)如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服务,须先向各服务对象负责人报告,说明缘由,并且做好交班,把服务对象交给可靠志愿者负责。
(二)每次服务(活动)必须按时出席,按规定集合时间后15分钟之内不出现,视为迟到;确有原因,须在集合时间前通知服务(活动)负责人;如该次服务(活动)需缺席,须于2小时前通知服务(活动)负责人。
第十四条:队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医疗组章程行为,情节严重者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有权撤销其队员资格,因个人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队员承担。
第十五条:对于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队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队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服务队,并交回队员证、队微。队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服务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设队长、副队长、联络员。
第十八条:医疗组队长、副队长职责:
(一)代表服务队向协会请示、汇报工作,对医疗组负责;
(二)制定服务队发展规划;
(三)召集医疗组成员会议
(四)审核批准新申请入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入组;
(五)处理服务队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医疗组联络员职责
(一)对队长负责,配合队长开展工作;
(二)协助队长策划服务队的具体工作、活动和发展规划;制定服务队工作计划、总结和各项活动策划,并提交队长;
(三)具体负责服务队的资料档案、财务和队员管理,定期向队长报告。
第二十条:会议制度
(一)每次会议均须记录并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联络员或指定队员负责记录并存档;
(二)1-2个月召开一次常规性例会:由联络员召集,所有组员根据情况参加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讨论下一阶段的工作和活动规划,以恰当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融洽成员之间的关系,做到求同存异;
(三)例会若需形成决议,须经到会队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无正当理由缺席者,视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者,视其自动退出;
(五)如因事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应予以批评;
(六)与会者迟到15分钟或无故早退,应予以批评;
(七)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工作制度
(一)日常工作由队长负责,联络员统筹安排并协调落实;
(二)队长、联络员在工作中应以服务队章程为标准,认真负责本职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玩忽职守,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职务、责令退队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活动实施制度
(一)服务队活动鼓励由所有队员发现并申报活动项目;
(二)开展志愿者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书(方案)》;《活动策划书(方案)》应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前期准备工作、活动流程等完整实施方案。
(三)服务队要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活动策划书(方案)》认真组织、加强落实,严格落实活动安全责任制,完善相关预案;
(四)活动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签到和活动质量评估以及队员表现评定。
(五)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活动总结上报工作。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实施情况报告》和《活动记录表》。
(六)活动结束后要做好相关活动项目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由联络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
(一)档案记录和管理由联络员或专人负责实施;
(二)主要按以下标准进行建档管理
1、队员档案资料(队员证登记、先进及表彰材料等);
2、文件(各种制度,规定,计划总结等);
3、会议材料(会议记录,讲话,会议决议等);
4、活动资料(活动策划书、活动总结、活动照片、活动通讯报道、大事记等);
(三)平时要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归档,并做好档案的记录、管理工作,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总结、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条:外联、宣传制度
(一)及时做好活动中、活动后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服务队组织建设,发展和活动,宣传片、文字要讲求质量、实事求是;
(二)宣传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化平台,加强与所在单位的内外媒体间的联系,多渠道、广泛宣传服务队建设和发展成果。
第二十五条:医疗组队长因需变更或者增补时,由所在队队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服务总队确认,服务总队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章 队旗队徽
第二十六条: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医疗组队旗、队徽是医疗组唯一标志。队旗是服务队的形象标志,队徽是医疗卫生志愿者身份标志。
第二十七条:队旗和队徽不容亵渎。
第二十八条:服务队或队员因志愿服务的所有活动必须悬挂队旗或佩戴队徽。
第二十九条:队旗由联络员保管,根据工作活动安排而使用,不得转借使用。
第三十条:队徽由服务分队管理,申请加入的志愿者被批准入队时授予队徽,退队时自动收回。志愿者应妥善管理队徽,防止丢失、损坏,严禁外借。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医疗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组织,除特殊情况不向队员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活动经费和设备器材主要来源由医疗组自行提供或社会捐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