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我协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对经协会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不乱花一分钱,实现零招待,使有限的资金均都用于公益事业。
第四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负责集中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几种主要账簿和辅助账簿。
第五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会费;申请(政府,其他国内外团体)项目资金,个人及社会赞助和银行利息,其程序按本会章程要求运作。
第六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收到捐赠款或会员交纳的会费时,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资金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务开支由理事会会长负责,由秘书长审批。除符合规定的正常开支外,任何个人无权动支。
第九条 协会用于公益事业的资助支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由审批人根据常务理事会研究意见审批报账。
第十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开支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并注明事由,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对项目较多的开支还应附明细清单。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各项往来款。
第十二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财务收支,每年经过县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票据和印鉴管理
第十三条 向开户银行购买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册,以便备查。
第十四条 对大额款项收支须使用银行结算业务,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五条 如果支票退票需作废,应将支票退还给出纳加盖作废章后重新出具。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负责各种款项收付业务;保管收据并做好连号登记,使用结束后向领用单位缴销;负责处理与银行和存款单位之间的日常事务,确保账目准确无误,账实相符;出纳处只保留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备用,超过部分需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报账规范要求:保账金额超过20元时必须出具报账单原始收据或发票方可报账。报账金额小于100元,由秘书长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100元(包括100元)以上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由会长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超过1000元须由理事会过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章由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杜绝由一人保管支取款项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平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由会计人员负责档案保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收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季度处理财务收支,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相应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的财务具体实施将有会计注册公司统一管理统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泰安市公益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生效。